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

***、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16149号 原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远东福利区,现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2505、2506、2507、25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实创**展览有限公司顾问,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西安实创**展览有限公司法务,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特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因自身原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收益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雅特公司诉称,被告原为原告员工,2013年入职后历任原告销售、市场部门经理、历史文化事业部门副总经理等职务。2018年初,原告对接到叶县XX庙博物馆设计施工项目后,开始委派被告及其所在部门***共同负责该项目。2020年,原告与项目甲方达成合作意向。但在项目具体推进中,被告隐瞒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公开招投标时未告知原告而直接将项目转介给西安巨影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影公司)。在其与***共同配合下最终使巨影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579.6万元。中途,因巨影公司在具体施工中进度缓慢,被告与***多次前往河南叶县当地推进项目,并协调付款。为此,巨影公司按照承诺支付被告及***项目已回款10%的回扣,截止目前已付17万元,被告实际到手3万余元。按照中标金额,保守估计利润将达100余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业务平台,通过瞒报项目实际将公司对接项目转介给第三人而获益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而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2年7月13日该委作出裁决,认为原告主张损失及返还不当收益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原告对该项裁决不服,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上述损失。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1、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履职期间对接到叶县XX庙博物馆涉及项目,于2018年年底促成被答辩人与叶县XX庙博物馆签订涉及合同。2020年5月知晓该博物馆计划于7月布展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答辩人于5月11日给直属领导***汇报后,按照其要求调解了书面汇报材料《叶县XX庙博物馆计划书》,后计划书经***修改后定稿。之后便组织召开了该项目会议,会上副总和财务总监认为鉴于与叶县以往的合作经历,要求答辩人与博物馆就该项目第一年回款比例争取至合同金额的70%。经过与博物馆沟通后,回款比例最多达到50%,答辩人便将这一情况反馈给了副总,后副总决定放弃该项目。因此答辩人才终止了该项目的一切工作。故答辩人不存在通过隐瞒该项目情况而导致被答辩人作出错误巨大,以及任何侵害被答辩人权益的行为,更未获得不当收益。2、被答辩人于2021年7月22日将答辩人无故辞退,后经多次沟通无果,便于2021年8月2日办理了交接,之后还配合被答辩人对其他项目的对接等工作。3、原告认为被告将不做的项目介绍给其他公司,其他公司做了该项目的行为构成泄露公司秘密,侵犯原告权益的说法于法无据和与事实不符。原告在不承接叶县博物馆项目后,并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且是原告公开开会讨论,且出现在各级员工的绩效考核表中,该绩效考核表通过邮件发送并抄送原告相关部门领导及各级员工,手中广泛,因此原告不承接叶县项目不具备任何秘密性。原告不通过该项目营利,则该信息更无任何经济性价值,也就不具备所谓的商业价值。4、该项目是第三方公司依法参加项目公开招标活动后,中标后找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告放弃该项目后,并未参与招标,且任何人不能操纵招投标,原告所说系我方泄露原告秘密给第三方公司从而使其中标的事实无发生的可能。综上,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获取利益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入职原告处,岗位为市场部客户经理。被告在职期间,原告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2018年,被告对接河南叶县XX庙博物馆设计项目,之后原告与该单位签订设计合同,且已履行完毕。2020年5月11日,被告向其直属领导***提交了《叶县XX庙博物馆计划书》,***修改后并发送给了被告。2020年7月14日,被告向***发送了《历史文化部2020第二季度季度绩效管理目标》,其中载明:“协助文化局领导向县上争取第一年付款至70%,经过几翻沟通后未能达到目标,后经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集体开会商议,放弃该项目”,***收到该文件后未作出相应工作安排。2020年6月29日,叶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名为XX庙博物馆布展公开招标公告。2020年7月22日,叶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叶县XX庙博物馆布展工程评标结果,显示中标单位为巨影公司。2021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叶县XX庙博物馆布展项目情况说明》,其中载明:2018年4月接到叶县XX庙博物馆项目信息后,打电话向公司汇报,公司派***前往对接,设计合同(海格)于2018年6月签订,设计费188000元,设计费已全款收回。2020年初项目立项程序基本走完,财政评审价579万,叶县财政对工程的付款规定是分三年支付(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了解到该付款情况后本人与***商议完成项目计划书,并组织公司高管**、**、事业部***、经营技术部张明月及***一同商议,经会上讨论商议,高层领导客观分析叶县的财政状况后,最终决定放弃该项目(会前**将图纸发给几个供应商,据说报价都比较高,以管正文为首的供应商表示不愿意承担资金风险)。对于我们前期跟进三年的项目放弃确实心有不甘,当时没多想,于是联系原数虎同事说明项目情况后,他表示愿意垫资干,并且主动提出给我们10%作为酬劳(此10%含商务费用),按照业主单位的付款比例支付。工作界面是我或者***引荐他与甲方对接上之后,完成招标工作,后续事宜全部都由他们负责。目前听说项目基本干完了,实际工作量有300万左右,其余室外雕塑、标识、视频全部都做为甩项,等后期有钱了再干。截止2021年7月,业主单位总共分三次共支付了合同30%左右的款项(具体金额不清楚),过程中与业主单位领导电话沟通过几次付款的事情。后期款到后支付的酬劳费用约17万,其中10万元为专家费用、分两次支付给了专家,剩余款项我收到三万元左右……。同日,***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工程名称:叶县XX庙博物馆项目。此项目于2018年初知悉,业主单位叶县文化局。通过两年商务关系推进,于2020年初达成合作意向,但由于当地财政资金不乐观,此项目付款周期为三年,后向县财政多次争取无果后向公司高层汇报,经公司商议后建议放弃此项目。经由***的介绍后与展览公司(巨影展览)合作,业务界面划分为中标前商务工作继续由我与***推进,巨影展览负责中标后项目施工。双方拟定中标金额的10%作为我和***的利益回报。此项目的招标公司由甲方代表(叶县文化局)推荐并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工作。2020年6月初我与招标公司共同草拟招标文件并推进招标工作,期间此项目进展情况并未知悉集团公司,后本人协助巨影展览于2020年7月20日中标,中标金额579.6万元。中标同期,巨影展览公司安排其项目经理、策划、设计人员进场施工。施工同期因巨影展览商务推进不利导致项目进度缓慢,我在2020年至2021年通过电话及5次前往项目地的方式推进此项目。现阶段项目已回款170万元,其中商务推进共花费10万元。目前利益所得共计7万元通过巨影展览公司银行转账给到我与***,其中本人收益4万元……。2021年8月2日,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未向被告发放2021年7月的工资,其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且已收到仲裁裁决书。被告陈述其将收到的3万元在2021年8月24日退还给了巨影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段某某,备注为叶县XX庙费用。2021年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因被申请人原因造成损失100万元;2.返还不当收益3万元;3.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该委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碑劳仲案字(2021)2259号仲裁裁决,裁决: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收到该裁决书后,不服起诉至本院。 另查,2018年5月27日,西安实创**展览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退出监事职务。2021年12月17日,该公司股权从***变更为***。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后,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认可。 关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一节。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瞒报涉案项目实际情况,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在2020年7月已经向单位主管领导发送文件明确告知单位高层已经放弃了涉案项目,原告针对涉案项目并未作出新的工作安排,被告虽将涉案项目介绍给他人不妥,但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损失100万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返还不当收益一节。本案中,被告收到巨影公司的3万元属实,其陈述已经将收到的3万元退还给巨影公司指定的人员,并提交其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但返还不当收益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应当另案起诉。因此,原告诉请返还不当收益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