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2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淡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威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威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限期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腾交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117号B厂房。现腾交涉案厂房一项,本院已经执行完毕。但金钱给付部分被执行人陕西威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钱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本院在执行腾房一项时,被执行人自行拆除部分设备,本院亦组织搬离部分财产,但申请人主张因上述设备财产拆卸后无法使用,且无可利用价值,故其不主张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陕西威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望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立
审判员 苗卫平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