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民申2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威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洋,陕西钮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淡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圣斌,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颢,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威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曼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航公司申请再审称:1.威航公司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本案所依据的重要证据也就是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针对调查令出具的复函在程序和内容上是否合法,尚待行政诉讼案件裁判,但是一、二审法院均不同意中止本案审理,程序上严重违法。2.原审法院回避威航公司不属于现代服务业的问题,错误适用市政发(2013)47号文件,错误认定迪曼公司将工业用地出租给威航公司用于商业经营符合法律规定。迪曼公司变更土地用途不适用市政发(2013)47号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原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3.迪曼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对威航公司使用租赁厂房造成障碍,威航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原审法院判令解除租赁合同,显失公平。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迪曼公司提交意见称:1.原审判决程序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无须以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为依据。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威航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不能成立。3.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迪曼公司单方解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威航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航公司以其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合同效力为由,申请中止诉讼,其申请不符合中止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审查后未予准许,不违反法律规定。威航公司以迪曼公司违法用地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依据原审查明事实,政府主管部门同意迪曼公司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利用存量房产实施现代服务业,暂不变更土地用途,说明涉案房屋已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从事现代服务业,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因威航公司自2018年2月1日起未再向迪曼公司支付租金,迪曼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威航公司主张其拒付租金系行使不安抗辩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威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威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翠萍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刘立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谷晓刚
书 记 员 刘妍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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