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6648-2号
原告: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高新区**部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淡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迟波,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璐,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富投资有限公,住所地:陕**省**安市雁塔区丈**路路。
法定代表人:石立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3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兰 喆
审 判 员 陈 婷
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怡
打印:相丽华校对:杨凤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