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2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陕0116民初6953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的生效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16948元及迟延利息,诉讼费2092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轮候冻结;经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无车辆、房产、保险、证券等财产;经本院执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