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保646号
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坪山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19F7K。
法定代表人:林庆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发彪,广东嘉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香,广东嘉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测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978991。
法定代表人:窦德清。
被申请人: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怡景****之**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89805C。
负责人:蒋晓春。
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5611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74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