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6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深汕路坪山建材市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19F7K。
法定代表人:林庆瑶。
委托代理人:林晴亮,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46区怡景B栋4-7楼(房产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翻身大道南侧住宅商业楼B栋)之4楼403(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89805C。
负责人:蒋晓春。
被执行人: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测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978991。
法定代表人:吴俊。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0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24410元(人民币,下同)、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0月27日计至清偿之日止)、税金103539.8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33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经查,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本院先后作出了(2020)粤0310执保646号执行裁定书、(2021)粤0310执保414号执行裁定书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由于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遂于2022年5月1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已被诉讼保全冻结的兴业银行账户存款740000元。经核算,截至前述扣划案款之日,前述执行款应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案款592750.07元(货款本金424410元+逾期付款利息62767.62元+税金103539.84元+迟延履行利息2032.61元)并扣缴本案执行费8339元后,还应调账7377元至本院依职权另行立案强制执行的(2022)粤0310执1676号一案以优先扣缴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7327元及该案执行费50元。本院多扣划的执行款131533.93元(740000元-592750.07元-8339元-7377元)由本院依法原路退回至被执行人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兴业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08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判决所享有的债权已完全得到清偿,执行费8339元已足额扣缴,因此,本案应当及时结案。同时,因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及诉讼过程中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应当及时解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含冻结案号:(2020)粤0310执保646号、(2021)粤0310执保414号]。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海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