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南通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46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测震村。
法定代表人:陆红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袁桥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纪吉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3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南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晓明
审判员  杨 雷
审判员  蒋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