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1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培。
被执行人:陕西成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登林。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成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陕0921民终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成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成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无证劵、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查控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及网络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
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成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也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志刚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兰华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