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阴县蒲溪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民申18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法定代表人:刘忠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法定代表人:刘忠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伟,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贺泽平,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一审被告:汉阴县蒲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法定代表人:欧阿玺,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汉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阴房地产公司)、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阴第一建筑公司)、王伟、贺泽平、原审被告汉阴县蒲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民终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审理和认定事实判决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逾期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条约定:“如工程合格验收竣工,甲方不能按时付款超出时间的款项按每壹万元每个月二百元的利率计算利息”,***诉请给付工程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由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而一、二审法院错误的将案涉工程款逾期利息在补充协议中将付款方式更改后再无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认定此项主张没有依据。完全依被申请人单方意见进行处理,补充协议只是改变了付款时间问题,协议并没有改变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二)房屋建筑面积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2号、3号、4号楼1至6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依据设计图纸进行计算,总建筑面积共7296平方米。以实际图纸尺寸为准。”一、二审法院错误的理解了合同,该合同说了三层意思:一是2号、3号、4号楼1至6层砖混结构;二是建筑面积依据设计图纸进行计算,总建筑面积共7296平方米。根据该合同约定,经双方同意由法院进行面积鉴定,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大413.30平方米,实际总面积为7709.30平方米,总工程款为6629998元,此鉴定法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但是法院没有支持***的诉讼请求。(三)对基础变更增量工程款问题。2017年8月根据汉阴县建筑设计院变更通知单工程量与图纸变化,增加工程量双方均无异议,汉阴法院委托鉴定增加工程量款为154462.22元,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此项诉讼请求。(四)垫付道路及基础土方回填款93100元,此款未包含在总工程款内,所产生费用应当另行计算。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上述事实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再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汉阴第一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逾期工程款利息问题,双方至今有关账目仍未结算,因双方对工程款结算数额有分歧,故提起诉讼,现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工程款为6294392.93元,汉阴第一建筑公司已经支付给***5234600元。经汉阴第一建筑公司多次电话、维修催促***到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至今未来,因此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利息问题。(二)合同中约定按图纸施工,如超出图纸部分另行结算,一审时,双方当事人及法官已对图纸进行确认(含瓦屋顶),并在现场查验。本项目(汉阴县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小区)图纸由汉阴县设计院设计,统一发放(全县统一使用)最后统一验收,验收时,屋顶未计算面积(资料存于卷宗中),因为瓦屋顶下未做防水及保温层,所以瓦屋顶就相当于房屋主体的保温层及防水层,故不另计算面积。(三)2017年8月,汉阴县设计院下发了变更通知及检查验收记录,对该该工程基础施工工艺的说明,不存在超深增加工程量的事实。(四)垫付道路及基础回填土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是否错误;2.原判决认定的逾期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是否错误。
焦点一:原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是否错误。关于房屋建筑面积问题。申请人认为根据鉴定实际总面积应为7709.30平方米,总工程款应为6629998元。根据鉴定结论,案涉2号、3号、4号楼不含屋面层总面积为7258.39平方米,含屋面层总面积为7709.3平方米。双方对屋面层是否应当算进总面积存在争议。汉阴县XX层XX楼XX层,该屋面层在图纸设计范围内,图纸上就没有计算该部分的面积,因此屋面层不应当计算面积。原审法院经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查看图纸,图纸上屋面层情况如汉阴县房地产公司所称。因此,原审参照双方在合同中“如超出图纸设计范围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计价,以实际完成的平方面积进行决算”的约定,认定屋面层面积不应计算在总建筑面积之内,有合同及事实依据,并无错误。关于基础变更增量工程款问题。***主张存在基础超深,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原审提交的2017年8月17日的检查验收记录,虽有汉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溪南区安置点项目部代表王伟以及监理人员的签字,但仅能证明各方参与施工工序检查,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基础超深变更增加工程量。其在原审提交的工程签证单,没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名、盖章。因***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垫付道路及基础土方回填款。***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因其他施工队的工程机械、车辆碾压导致“三通一平”路况发生变化,其为恢复“三通一平”路况而进行的道路及房屋基础土方回填施工,增加的93100元费用属于合同外的工程款。汉阴房地产公司和王伟对此均不认可。因***未提供汉阴房地产公司确认该工程量变更签证的书面文件等其他证据,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符合证据规则。
焦点二:原判决认定的逾期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是否错误。原审查明,***、贺泽平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案涉《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均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亦无效。***的主张根据合同约定欠付工程款应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原审在查明汉阴房地产公司确实欠付***的工程款的事实基础上,判令汉阴房地产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张奋霆      
审 判 员    张叡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亚洲       
                            书 记 员    谢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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