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21执保28号
申请人: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汤成舟。
申请人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汤成舟在汉阴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57735予以扣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汤成舟在汉阴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57735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
案件申请费4808.68元,由申请人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