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民特19号
申请人: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9545034XC。
法定代表人:何宜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95448493Q。
法定代表人:刘绍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嘉立,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东公司称,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仲裁字(2021)15号裁决枉法裁决,请求撤销该裁决。事实与理由:该裁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款以及利息支付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共识,且对具体金额进行了确认。双方就仲裁案件之争议只存在应付而未付工程款的问题。可该仲裁裁决在基于对申请人证据认定的情况下,却得出“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承建天河小区二期10号楼工程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3150000元,应予驳回”的结论,显然存在罔顾事实,枉法裁决的情形,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鑫源公司称,《仲裁法》第58条规定对仲裁案件只进行程序性审查,案件的实体问题不予审查。而申请人认为该仲裁违法了上述条款的第六项,属枉法裁决,但该条文中的枉法裁决需证明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导致枉法裁决的,才符合撤销仲裁的法定条件。故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2月26日,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汉仲裁字(2021)15号裁决:一、驳回申请人大东公司的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61600元由大东公司承担。本案受理申请人撤销仲裁审查中,申请人未能举证上述仲裁裁决的仲裁人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中,应当遵循法定主义,即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出的对案涉工程款金额的证据认定的问题,属于事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予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其次,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员枉法裁决的问题,该情形的法律规定应当为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裁判的,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证据,故该理由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大东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仵瑞梅
审 判 员 刘新星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雅泽
书 记 员 王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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