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耀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4011号
原告***耀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高潮社区和平东路高潮信用社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XG6E55。
法定代表人荣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玲,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银滩路十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9545034XC。
法定代表人何宜泽,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风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耀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耀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耀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耀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梓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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