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2826号
原告: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何宜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蕖,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宇杰,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余小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振雄,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24元,减半收取22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建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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