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330民初375号
原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乃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凤县滨江花园1#、2#住宅楼建设工程。双方合同中,对于工程价款、质量保修金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该工程于2012年下半年竣工并已实际使用。合作后期由于被告不能如约支付工程价款,原告无奈下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双方间就工程价款、质保金等形成本诉及反诉。最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原告土建部分的质量保证金431060.21元需等待质保金到期才能依约要求返还。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已届满,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拒不返还质量保证金。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431060.21元,并支付保证金的利息92764元(按2022年6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自2018年1月1日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实际应计算至返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5日原告华油公司(承包人)与被告新苑公司凤县分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协议书,约定:一、工程名称:凤县滨江花园1#、2#住宅楼,结构形式框剪,地下一层,地上十八层,建设面积25000㎡;二、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毛墙毛地(不含基础土方开挖、门窗、外墙保温、电梯、消防喷淋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安装工程(不含卫生洁具、户内灯具全按普通座灯头),不包括的工程范围:基础土方开挖、门窗、外墙保温、电梯、消防喷淋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0天,开工日期:(1#楼)2010年8月15日,(2#楼)2010年4月29日,竣工日期:(1#楼)2012年2月20日,(2#楼)2011年10月29日;五、合同价款为1、暂定贰仟玖佰万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在合同价内。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中。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第七条、材料设各供应3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26.2本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确定。(1)依据设计图、设计变更、甲方认质认价材料价、现场甲方签证,陕西省99年综合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2001年价目表及相套配的费用定额。(2)工程类别:二类,人工费36元/工日(不分建筑、装饰、安装、与定额人工做差价计算),不计取劳保统筹,由甲方代扣代交、贷款利息、材料采保费,不含税工程造价优惠2%(其中甲方提供材、甲方认价的材料、人工差价不计入优惠范围),工程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按不含税工程总价的1%计取费用,若达不到市级文明施工,此项费用不与计取。(3)分包工程的配合费及管理费按以下标准计算造价:①门窗按分包面积的工程量,按10元/㎡计算;②土方按分包的工程量,按1.5元/㎡计算;③安装工程按分包工程造价中人工费的10%计算;④电梯按每部电梯2000元计取;⑤按市场价认价施工的分部工程,配合费及管理费已包含在认价中。以上五项计算造价时,不按二类工程取费标准取费,仅计算税金。这些部分工程造价不优惠。(4)本工程的造价:不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及有关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文件、政策的约束。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垫资部分款项存二层封顶后,报送造价经监理,甲方审核后15天内支付50%,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再支付40%,剩余10%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支付;2、不垫资部分的工程款,甲方根据乙方月施工形象进度完成工程量审核后,每月按审核后的80%支付,竣工验收前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5%,剩余价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扣除总价款的3%保修金,在6个月内付清,保修金返还见保修书;3、甲供材料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随施工进度款予以扣除;4、本工程中的甲供材(投标承诺书的乙方采购材料部分由甲供)种类、数量、规格、型号按甲乙双方相互确认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3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承包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延期每天按2000元处罚等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3,其中约定:二、质量保修期:1、土建工程为设计正常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1年;3、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四、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3%。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结算价的3%,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被告共支付工程款12971142元。
另查明,2017年7月4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被告及其凤县分公司就涉案工程款等问题作出(2014)宝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其中认定土建工程质保金为431060.21元等期满后按双方约定执行,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2018年3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民终11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宝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民终1197号民事判决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就涉案工程款等问题已经过二审终审,就保证金数额已经确定,被告未出庭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双方约定质量保修期:“土建工程为设计正常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于2017年6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从上述规定来看,在无合同约定情形下,质量保修金在一般不超过2年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但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各部位法定最低保修年限的保修义务。涉案工程在2012年下半年完工,而双方约定土建工程质保期为设计正常使用年限,应视为约定不明,参照行业惯例一般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工程保修期为5年,通常情况下工程保修期限均不超过5年。涉案工程为商住小区一般为50-70年,因此必须等50年或者70年以后保修期满后才可返还剩余质保金,可能会出现当原告终生无法取回其应得剩余工程款的情形,明显有违常理,亦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故被告应退还该部分质量保证金。
关于利息的问题,涉案工程在2012年下半年完工,原告主张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按年利率3.7%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有误,应为71328.48元。2022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3.7%计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431060.21元及利息71328.48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31060.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9038元,减半收取4519元,由被告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