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8778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方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方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自行承担,余款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