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724执54号
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任中,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中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付1000000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任中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无财产、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票证劵信息、无保险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任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中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对本院执行调查的结果无异议,同意对未受偿的1000000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穆晓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