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尚品置业有限公司、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725执3号
申请执行人:镇巴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镇巴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41。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5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巴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镇巴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对**刚的代位债权人民币1541098.33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35元,由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镇巴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履行前述金额,本院遂立案受理。
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标的较大。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仅有存款707829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无存款。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在证券、车管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勉国用(2013)21号的宗地,已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勉县人民法院多次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镇巴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扣划的707829元,申请执行人镇巴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案件执行款698532元,其余9297元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封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