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杜孝义、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8民初735号
原告:杜孝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鹏学,男,系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女,系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海壕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82228202073。
法定代表人:王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杜孝义与被告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以仍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孝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4元,由原告杜孝义负担。
审判员  周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