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8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
被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镇巴建司),住所地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海壕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陕0728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确定:“一、被告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李某某办理位于镇巴县泾洋街道办南关社区安居路安居小区圆弧综合楼一号一楼五间门面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证费用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办证行为,权利人李某某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办理五间门面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9月14日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附卷备查),并由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经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本院认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执行请求权,对李某某撤销案件执行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728执45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申请费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左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