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民终7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巴县。
法定代表人:王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槟,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15日,住镇巴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镇巴县泾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堂翠,女,汉族,生于1958年3月19日,住镇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堂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8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李堂翠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由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86元,多预交的1393元予以退回,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吉
审 判 员 李俊霞
审 判 员 曹建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佩媛
书 记 员 陈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