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28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镇巴县建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海壕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8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首次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镇巴县建司履行未受偿债权本金1000000元及相关利息28027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98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即日受理。在首执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遂作出(2021)陕0728执454号执行裁定书对案件裁定终结执行。2022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巴县建司履行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180278元,本院即日立案。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镇巴县建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镇巴县建司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镇巴县建司偿还***借款本息1280278元,扣除***应返还镇巴县建司的楼梯间租金31662元后镇巴县建司还应履行借款本息1248616元。后被执行人镇巴县建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6日履行了500000元;2022年3月23日履行了368338元;2022年6月1日履行了200000元,合计履行1068338元,剩余180278元未履行。2022年7月6日,被执行人镇巴县建司提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镇巴县建司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17626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本金及利息。”同日,镇巴县建司自动履行了200000元(其中含标的款176260元,诉讼费8038元,执行费15702元)。2022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到位标的款176260元,自愿放弃本息40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认案件执行完毕。综上,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到位,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8执恢8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7月13日结案。
审判员 左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