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经纬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经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强景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葛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经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3民初183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01289.5元,案件受理费1289.5元,执行费1419.34元。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经纬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现处于破产阶段。名下虽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法处置,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虽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法处置,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波
审 判 员 董文吉
审 判 员 袁宏博
二0二0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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