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6民初420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榆林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绥德县华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榆林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绥德县建筑设计室。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绥德县华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榆林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德县建筑设计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绥德县华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榆林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德县建筑设计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绥德县华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榆林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德县建筑设计室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榆林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绥德县华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榆林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德县建筑设计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