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民辖终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法定代表人:房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2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现在的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已搬迁至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住所地法院为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故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江***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其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工业园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江***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已搬迁至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本案诉讼标的额亦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卫芳
审 判 员  葛荣贵
代理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