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终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法定代表人:房浩,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
法定代表人:於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孙小莉,女,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小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催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华勇
审判员  葛荣贵
审判员  孙 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葩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