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民辖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法定代表人:房浩,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
原审被告:於俊杰
原审被告:孙小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於俊杰、孙小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2民初1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现在居住在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因此,本案应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因涉案工程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宝春
审判员  黄 甦
审判员  孙 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