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1022执79号
申请人:***,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丹凤县,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益力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益力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102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陕西益力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劳务费18534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2300元。该判决宣判后,被告陕西益力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2018年3月19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10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益力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益力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国网丹凤供电分公司有工程款22万元未领取,现将该工程款187641元(其中标的款185341元,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2300元)扣划至丹凤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益力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国网丹凤供电分公司工程款187641元至丹凤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二、丹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2715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益力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家让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