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神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西安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502号
申请人陕西神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神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工行太华路支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XX6749内的存款1792432.99元,保全标的为1792432.99元。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1792432.9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同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递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工行太华路支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XX6749内的存款1792432.9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神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