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民初3995号
原告: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路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86980417U。
法定代表人:杨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越,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南郑区福成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721593305773U。
原告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南郑区福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6元,由原告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菊英
人民陪审员 穆光普
人民陪审员 孟 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叶 青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