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37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路十字。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巴县杨家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杨家河镇杨家河社区。
负责人:陈定科,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宣,该镇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成,该镇干部。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镇巴县杨家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家河镇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民终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2018年11月11日街上组产业路建设专题会议记录证明,议事主体想通过小组会议,强制无偿占用村民的承包地,根据此会议记录内容足以推翻另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一、二审法院根据街上组产业路建设专题会议认定涉案项目为杨家河村委会建设证据不足,涉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的甲方不是村委会,法院认为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办理本村公益事项,明显错误。涉案项目是杨家河镇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是杨家河镇政府。2、农村道路和农村公路概念不同。杨家河镇政府建设的杨家河镇蔬菜产业园2.8公里通村水泥路是农村公路,一、二审法院用农村道路规避建设用地。3、农村公路为建设用地,涉案项目没有依法征收承包地,没有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属于非法占地行为。非法占地行为对申请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杨家河镇政府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家河镇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建通村水泥路,该通村水泥路系杨家河社区公益事业建设,为公共利用需要,由杨家河社区街上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通过“一事一议”,形成通村公路无偿占用沿途农户土地、林地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通村水泥路系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农村道路,其用地性质属农用地,用途和性质未发生改变,故不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土地征收的问题,政府亦无需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另,涉案杨家河镇蔬菜产业园2.8公里通村水泥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故原审判决驳回***要求停止侵害,返还承包林地,拆除违法水泥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黎明
审判员  张树禄
审判员  董倩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郭傲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