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民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虎桥十字。
法定代表人:杨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小斌,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镇巴县XX镇XX街XX小组。系该公司聘用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镇巴县泾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9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镇巴县XX镇XX街XX小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涛(***之子),男,汉族,1988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镇巴县XX镇XX街XX小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镇巴县XX镇XX街XX小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8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1元,减半收取1140.5元,由上诉人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上诉费1140.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稷藜
审 判 员  黄大鹄
审 判 员  李小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涛
 
书 记 员   郭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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