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3执1428号
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703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两案中,中止对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对本院从汉中市南郑区小南海镇人民政府XXXXXX交纳260000元执行款中,扣划给***申请执行***案的101400元、扣划给***执行***案的57845.50元执行回转,支付给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缴纳101400元,本院已支付给汉中金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故***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中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3)陕0703执142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