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59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9841.15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执行员 常 斌
书记员 李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