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4执1106号 陕西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14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4873.21元及利息(以1324873.2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785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572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368456元(含利息19999.79元、案件受理费7856元、执行费15727元)。扣除执行费15727元,现已将案款1352729元发还申请人陕西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4执11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0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