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9645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住广东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陕西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宗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某某郑某某与被告陕西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郑某某郑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4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郭天鲁
审判员 赵 妍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车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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