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00112-2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蒲城县尧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闵亚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西安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20层12009号。
法定代表人姬钧礼,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质技监罚字(2012)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被执行人西安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0000元,执行费230元,余款部分申请人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表示放弃。被执行人西安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质技监罚字(2012)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国建
审判员***
审判员党君宁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蒙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