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00112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闵亚民,该局局长。
地址:蒲城县尧山路西段。
被执行人西安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钧礼,该公司经理。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20层12009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西安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4日作出的(蒲)质技监罚字(2012)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蒲)质技监罚字(2012)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2年7月11日,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蒲白矿区电厂(供电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电厂所用的部分电能表的检定证书系未经授权的西安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所出具的,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故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2年9月4日对西安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蒲)质技监罚字(2012)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9月6日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西安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故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蒲)质技监罚字(2012)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蒲)质技监罚字(2012)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国建
审判员***
审判员党君宁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蒙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