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碑民初字第04675号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一路12号万力达继保科技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20层120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185元,减半收取2592.50元,由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