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5民初4145号
原告:***,汉族,1968年2月29日生,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310304972,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中嘉国际装饰城**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0397263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12200610506383,代理权限:代为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振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3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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