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执复67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
复议申请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执异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执异52号执行裁定;
二、将本案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审判员孙金录
审判员徐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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