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2财保15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对申请人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8)苏1202财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1202财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补正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审判员  徐秀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沙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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