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2财保15号
申请人: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百饰得建材装饰城3幢6层
法定代表人王兴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雁,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中嘉国际装饰城22幢外431室。
法定代表人陈坚,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为32×××85账户,保全金额人民币765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为32×××85账户,保全金额人民币76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秀芳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沙志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