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5664号
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红旗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爱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