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民初922号
原告:***,汉族,1968年2月29日生,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亚林,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310304972,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中嘉国际装饰城**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03972631R。
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12200610506383,代理权限:代为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5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登宇
人民陪审员  张 忱
人民陪审员  余克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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