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996号之二
原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红旗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38元、保全费770元,合计人民币1608元,由原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