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2财保1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百饰得建材装饰城3幢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中嘉国际装饰城22幢外4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为32×××85账户,现申请人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为32×××8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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