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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上诉人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争《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林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俞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