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7278号之二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被告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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