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鑫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02执2278号
申请执行人***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南延线高新孵化园**楼****。
法定代表人:郭小宁。
委托代理人:秦蓉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史微微,系***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以西凤城五路南侧**赛高国际街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利侠。
申请执行人***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云04民终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8005.47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224元,减半收取12112元,由***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1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18元,由***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6元,由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632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48005.475元,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12元(已退费),应交申请执行费18880元(申请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675997.4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1×××89银行账户;同年10月28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双翊科技有限公司的质保金。经查,被执行人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02执22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界有